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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金融監管旨在規制創新的風險邊界

        2014年03月25日 TAG: 本站

        互聯網金融監管旨在規制創新的風險邊界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歷經半年有餘的野蠻成長後,互聯網金融正因監管加強,而面臨不確定性。繼央行暫停虛擬信用卡、二維碼支付業務等後,有消息稱央行近日召集阿裏、騰訊等互聯網巨頭,討論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問題。


        據悉央行即將出臺的正式文件將包括:P2P業務只能提供信息,不能吸儲和槓桿,支付業務不能跨行清算和吸儲,衆籌業務不能提供擔保和吸儲,網上代銷金融產品不能承諾收益,不得久期錯配,必須有流動性保障等。

        理論上說,監管的目的旨在規範而非遏制,但缺乏敏感性適應能力的監管確實不利於創新。因此釐清目前互聯網金融服務所處的階段和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等兩個問題,有助於減輕監管對金融創新的衝擊,規範創新的邊界。

        目前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集中於金融的負債端與支付端,尚未介入信用中介業務。

        鑑於此,監管的首要落點應立足於加強信息披露,緩解信息不對稱性。

        同時,實行分類管理。若互聯網公司只從事單純的金融銷售業務,將禁止其承接存在資產負債錯配的金融產品,以避免流動性風險。若互聯網公司介入信用中介業務,運營或出售資產負債錯配品種。

        當然,隨着數字技術的介入,金融行業將愈發市場化和分工專業化,金融生態將趨向流程重塑,市場競爭將使金融機構專注於核心業務,而把自身並不擅長的非核心業務剝離出來,如擅長負債管理的公司將把資產管理等業務剝離,擅長風控的將專門從事風控服務,擅長客戶理財等則專司客戶理財業務等,信用評級公司、專司信用違約互換業務的公司也將逐漸脫穎而出。如此一來,整個金融市場的風險管控將愈發分工專業化和市場化,風險管控趨向市場契約化,即風險將基於市場契約約束,更加倚重信用評級公司的信用評級,並通過信用違約呼喚等金融衍生工具來管控市場風險。

        爲此,今後金融監管的創新和改革方向,應以尊重市場主體間簽署的合法契約爲基調,護衛合同法的有效執行,並適度賦予監管機構以監管相關協議是否符合合同法之部分司法執行權。同時,構建規範化、制度化的監管體系護衛市場程序正義和效率。如通過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化管理制度,儘可能緩解市場信息不對稱,防範信息欺詐、客戶資料泄密,爲市場有效定價提供防護性保障;同時儘快構建集體訴訟制度、辯方舉證制度和存疑和解制度等,護衛信息弱勢方的金融消費者用手投票的權利,進而培育和健全市場自律自治能力,發揮市場內生的激勵相容效應。因此,長期看監管的目標是構建程序化監管秩序,規範金融創新的自由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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